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推销查询开始裁决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的规则,2017年11月9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17年第74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以下称被查询产品)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对国内丁腈橡胶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和《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查询机关作出开始裁决(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查询机关开始确认,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推销,国内丁腈橡胶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则,查询机关决议选用保证金方式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自2018年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查询产品时,应根据本初裁决议所确认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
产品描述:丁腈橡胶是由丙烯腈与丁二烯单体聚合而成的共聚物,外观为灰白色至浅黄色块状或粉状固体。具有优秀的耐油性、耐磨性、耐热性和气密性。丁腈橡胶的功能受丙烯腈含量影响,跟着丙烯腈含量添加,拉伸强度、耐热性、耐油性、气密性、硬度进步,但弹性、耐寒性下降。
主要用途:丁腈橡胶因其耐油性和物理机械功能优异,被大范围的使用在各种耐油制品,如O型圈、油封、胶管、软管、垫圈、胶辊、鞋底、输送带,以及保温发泡管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5910和40025990项下。
自2018年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丁腈橡胶时,应根据本初裁决议所确认的各公司推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